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