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