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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