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