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