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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