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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