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