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