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