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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