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