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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