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