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