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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