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