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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