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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