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