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