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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