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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