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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