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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