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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