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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