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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