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