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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