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