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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