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