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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