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