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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