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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