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