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