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