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