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