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