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