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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