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