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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