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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