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