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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