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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