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夫妻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夫妻关系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