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一般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